1、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并不是员工有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该违纪违规的行为达到了严重违纪的程度。至于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界定权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连续几次一般违纪认定为严重违纪等加以明确,同时应注意界定的合理性。
另外,多次违纪不能等同于严重违纪,员工多次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如果未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为严重违纪,即使在用人单位内部造成不好影响,用人单位也不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2、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法律给予了很多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特殊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适用于所有劳动者,没有例外。
3、员工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逮捕、或者被检查机关审查起诉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逮捕和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而审查起诉阶段仅仅意味着员工要接受法律的审判,但员工最终是否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尚需经过司法机关审判的认定。在一切未决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作出终止性的解除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4、用人单位有权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的,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为对此做明确规定,但可以理解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企业据客观情况自由选择的,不属于违法解除。
我国部分省市对此有相类似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单位提前三十日告知的属于程序性的,不属于违法解除的范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不得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6、只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其进行合理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四川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