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批准后才生效?
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从劳动者的书面辞呈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起三十日(试用期为三日,通知即可)后,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2、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便擅自离职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其通知义务,且用人单位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首先必须存在实际损失,如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的费用损失、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其次,该损失应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上述两项缺一不可,否则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
3、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另冒险作业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隐瞒、虚报信息,用人单位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隐瞒、虚报自己的信息并不构成“欺诈”。只有当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对公司录用有重大影响,而作出录用该劳动者的行为,才构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于无效。若是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不真实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未做明确规定。但我国部分省市实施的地方性劳动合同条例有相类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情形承担下列义务:
(一)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二) 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三) 如果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