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保守商业秘密有哪些规定?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有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一般具备条件:(一)不为公众所知之秘密性;(二)具有经济价值;(三)具有实用价值;(四)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如何通过劳动法合同中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达到保护企业经济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的财产价值、维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已越来越引起企业的重视。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这里的职业道德即包含了劳动者应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将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方式、期限、形式等。约定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防止了解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故意或擅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2、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3、工作时间的概念是什么?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生产的时间,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1天、1周、1月、1季、1年等)内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据法规或行政领导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如工会活动、行政活动、出差、履行社会责任的时间等)。
4、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第六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的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5、用人单位对于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如何保护其休息休假的权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听取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第四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时。
6、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要支付加班加点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应当根据加班的具体情况而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根据这三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休息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不应支付加班工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300%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