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对试用期间的工资约定有哪些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期满后自动延续?
司法实践中,约定自动延续的约定能否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合同延续的具体期限,且劳动合同顺延的,应当视为双方续订了一次劳动合同也并非不可。
3、“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哪些?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是否延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一般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应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是怎样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范围为不得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关于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2年。
5、用人单位向离职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是什么?
根据你2013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协议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劳动合同法》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司法实践口径不一。
根据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若干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内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