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如何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过度的规定“本决定公布(2012年12月28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中不符合《劳动合同修正案》关于同工同酬原则的部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在2013年7月1日前对其进行调整,使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合同内容可以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届满。
2、对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使用期。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想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退休返聘人员用工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即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属于民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处理,而不是劳动法律。
4、招录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内退、停薪留职员工,属于劳动关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双方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川劳联
劳务派遣/社保公积金代理/EAP/人力资源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