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致劳动者辞职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情形;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的那位依法裁员的情形下;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消亡情形下;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协商解除时,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因自身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被解除的(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三)劳动者主动辞职的;
(四)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放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对放弃部分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标准是多少?如何计算“月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及《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条所称“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普通员工和高薪员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有何不同?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普通员工来说,经济补偿金支付不再有上限。如某员工因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其在该单位工作20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的高薪员工是指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对于高薪员工,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而不是实际工资;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是十二年,也就是俗话说的“双封顶”“双上限”。
5、经济补偿金应当在什么时候支付?是否应交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非,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时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6、《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在计算经济补偿金上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和支付,部分法定情形下,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支付不再有十二个月上限的限制,但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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