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没有组建工会,会影响规章制度的生效吗?
不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企业没有强制建立的义务,
如企业职工没有组建工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可与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职工选举的代表进行平等
协商确定。
2、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和具体方式有哪些?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既然要求劳动者遵照执行,就应当告知劳动者,否则未尽公示或告知义务的规章制度即不发生
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必经公示或告知程序,但并未规定以何种形式进行。实践中告知方式有很多种,
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当让劳动者知道,以便遵守执行。以我国部分省市规定为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3、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司法实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未订立书面合同,而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题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哪些凭证?
根据《关于确定事实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
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凭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络信函(如工作安排通知)等;
(七)第三方的证言(如接受过劳动者服务的客户的证言等);
(八)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报销的凭证(如差旅费报销凭证、医疗费报销凭证等)。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各类凭证各自的证据效力有高有低。有些凭证的证据效力较高,仅需凭借这一个凭证就可能认定事实劳
动关系的存在,如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有的效力较低,需要几类凭证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才可能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
系的依据,如“工作证”、“服务证”、“登记表”、“报名表”。需要注意的是(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如何认定“用工之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我国部分省市规定为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
建立。也就是说,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之日即是用工之日。
6、用工之日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不一致,劳动关系从何时算起?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
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
之日起建立。据此,劳动关系的建立自用工之日开始,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与用工之日不一致的,劳动关系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