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并不一定能对劳动者生效执行,生效必须具备三大条件:内容合法、经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这三个条件为规章制度生效的充要条件,缺一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以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法》对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做了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规定。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并不一定能对劳动者生效。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一般在判定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时,要以有利于劳动者为原则。根据法理上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当优于规章制度,于此相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哪些内容的制定、修改或决定应通过民主和公示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等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当将相关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用人单位就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的基本步骤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草拟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能就此生效,必须经过法定的几步民主程序:(1)将草拟的规章制度内容交由职工选举出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可将草拟案交由全体职工讨论;(2)让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3)待职工的方案和意见反馈到用人单位后,要进行分析加工,充分吸收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4)修改草案后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最终确定。前述程序虽然复杂,但却必须严格照此操作,否则会存在前功尽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