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证明材料: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明: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办理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五)应出示提取人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转回单位账户,无联名卡的托管户应提供提取人含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三、提取申请时间:男性满50岁、女性满45岁
四、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五、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六、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支付公积金到单位账户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50人以内当场办理,50人以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注意事项:
(一)职工申请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以上提取须提供《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单位经办人代办、委托办理的须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九、说明
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
未尽事宜以本中心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