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类型
(一)商品房
1、提取证明材料:
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即备案表);③购房款发票或收据;④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③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提取申请时间:
①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申请。
②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后申请。
3、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上月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二手房
1、提取证明材料:①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③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④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还需提供按揭贷款发放凭证)。*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提取申请时间:
①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②所购二手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3、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三)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
1、提取证明材料:①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②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③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提取申请时间: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起12个月以内申请。
3、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鉴章时间上月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金额。
二、身份证明: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以及房屋为配偶所有或夫妻共有,应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办理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五)应出示提取人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转回单位账户,无联名卡的托管户应提供提取人含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六)房屋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屋地址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须提供户口本原件;房屋地址在职工本人、配偶工作所在地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
三、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四、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支付公积金到单位账户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50人以内当场办理,50人以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注意事项:
(一)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二)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三)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五)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最小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计提。
(七)以上提取只能申请办理一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以上提取须提供《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单位经办人代办、委托办理的须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七、说明
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本须知中涉及的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适用于2015年5月3日后发生的住房消费行为。
未尽事宜以本中心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