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二、提取证明材料:
(一)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托管户须提供《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托管卡》)或所在单位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单身的,填写单身声明原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办理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五)托管户应提供提取人有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六)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
四、提取申请时间: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可申请办理两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五、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的:不超过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且不超过提取限额(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六、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七、办理流程:
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柜台打印租房提取申请表→职工签字确认→中心账务处理
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支付公积金到单位账户。
八、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50人以内当场办理,50人以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九、注意事项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公积金中心会向房管部门查询确认租房备案情况。
每年租房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情况确定后公布。
十、说明
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成公积金委【2016】4号)。
未尽事宜以本中心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