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部门: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办理时限:生育之日起一年内到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
3、前置条件:(1)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生育之月前12个月已按规定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3)单位职工由单位经办人办理,个体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
4、办理程序: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持报销所资料到参保所属的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资料审核无误后受理申报并书面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生成拨付单据--单位经办人或个人5个工作日后领取拨付单据--领取拨付单据后5个工作日拨付金额划转至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5、申请材料:(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行政公章。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单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单据、出院证、生育证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的,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1)异地生育不需要在生育前备案,需填报《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2)个人结算性存折/卡为本人在本市工、农、建任何一家银行的
(3)区(市)县经办机构的经办流程和审批材料可能有部分差别,具体情况请向区(市)县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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